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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台灣金剛錮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秀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勞訴字第49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 9,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