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
勞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台灣金剛錮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秀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年度勞訴字第49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
9,59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