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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勞退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65號 原   告 陳文宗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蔡玉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鑫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勞退金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394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5第3 項規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 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 費。」,而查本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8 年8 月7 日以民事擴 張聲明陳報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097,046 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097,0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 ,7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21,394元,應再補繳396 元(計算式: 21,790-21,394=396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