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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建德 法定代理人 何建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頡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哲良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向振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 民國108 年9 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8 年12月2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訴人於109 年1 月7 日具狀減縮請求之金額,本院再依 減縮後之請求金額,於109 年2 月3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2 月6 日送達,上訴人今仍未繳交,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 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揆 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