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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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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勞訴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好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安純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廢棄, 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386,000元(23,100元×12個月×5年=1,386,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