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怡霖
楊純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昇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關瑞文等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朱怡霖、楊純華,及
被告分別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告2人固
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
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尚不得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
訴訟標的金額,其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個別計算。查
本件上訴人朱怡霖、楊純華就其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272萬1,626元及38萬元,應各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2,040元及6,120元;上訴人高昇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
上開原告之一審敗訴利益分別為603萬2,987元及12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194元及1,830元共計9萬3,02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