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原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朱怡霖
楊純華
上 訴 人 高昇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27日及5月30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經本院
依職權查明屬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份在卷
可憑,依
上開條文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饒志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