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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夏錫中 相 對 人 楊海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啟鴻 上列當事人間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淑冬會計師原選派擔任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 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法院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 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性質上屬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 ,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 僅法律規定法院介入直接為公司選派委任而已,而依民法第 549 條第1 項規定,委任契約之任一方當事人,得隨時終止 委任契約。 二、本院原依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 %以上股東即聲請人之聲請 ,選派王淑冬會計師,為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 檢查人(108 年度聲字第82號),而王淑冬會計師希冀聲請 人或相對人先預付部分檢查費用,否則不願承接本件檢查事 務,然聲請人及相對人均援引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檢查人 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 後酌定之」之規定,不願在法院踐行上開程序前預付檢查費 用,但依民法第548 條第1 項「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 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 請求給付」之委任契約報酬後付原則規定,另參酌檢查人具 體檢查前,檢查事務執行之多寡無法知悉,本院認尚不宜依 上開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徵詢董事及監察人之意見後酌定本 件之檢查費用,當亦無法適當判斷可先預付之檢查費用,則 參照上開民法第549 條第1 項規定意旨,本院自應解任王淑 冬會計師之本件檢查人職務,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