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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解任臨時管理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顏福松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2號選任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解任並酌定臨時管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解除聲請人顏福松律師於五龍營造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職務。 聲請人執行五龍營造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職務之報酬,酌定為新 臺幣玖萬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 選任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五龍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經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後,並選任尤麗華為 董事,公司業務之執行已無繼續委由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爰 聲請解任聲請人於五龍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職務;又聲請人擔 任臨時管理人期間,為五龍公司處理多項業務,故請求酌定 聲請人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之報酬等語。 二、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 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公司法 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第 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 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 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 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 為之登記;臨時管理人解任時,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 記,公司法第208條之1定有明文,而公司法雖未明定解任臨 時管理人之聲請人資格及相關程序,惟臨時管理人既係代行 董事之職權而屬暫時性之職務,則依同一法理,於公司已選 任董事已能正常行使職權,或公司已因廢止、解散而經清算 人開始進行清算程序,此即無繼續由臨時管理人代行職務之 必要,利害關係人及公司本身應均可聲請由法院解任臨時管 理人。經查,聲請人主張前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22號裁定 選任為五龍營造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嗣原股東(即董事 )邱榮昆之出資額由尤麗珍拍賣取得後,於108年12月4日召 開臨時股東會,選任尤麗華為董事,業經其提出相對人股東 會召集通知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簽到表、股東同意書可 佐,另有最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附卷可考,並經本 院調取該案卷宗查閱屬實,堪認屬實,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已有合法之董事,足以代表公司之處理業務,自可採信。又 選任臨時管理人之目的既係代行董事之職權,是於相對人已 選任董事後,已無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是聲請人請求解任其 臨時管理人職務,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 ,命法人酌給第1項臨時董事相當報酬,非訟事件法第64條 第1項及第3項前段分別亦有明定。公司法、非訟事件法雖未 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之報酬給付加以規定 ,惟因法人臨時董事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之產生,均為董事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 由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而選任之,以代行董事之職權, 其本質相同,故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報酬 之給付,自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64條第3項規定而酌定 之。聲請人主張其擔任臨時管理人期間,為五龍公司處理公 司事務及訴訟案件(詳如附表所示),業據其提出相關之異 議狀、抗告狀、陳報狀、法院裁判、契約書等為證,核附表 編號1至22與其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所陳稱之處理事務花 費時間,大致合於經驗法則,均堪信為真實,依上說明,本 件聲請自屬有據,另附表編號23並非管理公司所需支出之時 間,與法未合,則不予准許。爰審酌聲請人為專業律師,依 聲請人所提上開文件、書狀內容,僅為少部分需對照整理, 並提出法律意見,惟處理公司事務較為瑣碎,需耐心處理, 暨衡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章程第45條所規定律師收費之最 高標準、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及 五龍公司並無董事報酬之規定,有公司章程附卷可按等一切 情狀,認本件臨時管理人報酬以90,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 │編號│ 日 期 │ 項 目 │花費時間│ │ │ │ │(分) │ ├──┼───────┼───────────────────────┼────┤ │1 │106年6月5日 │收受鈞院106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20 │ │ │ │件裁定並檢閱相關資料,擬定處理方案 │ │ ├──┼───────┼───────────────────────┼────┤ │2 │106年6月7日 │交付顏福松律師證書、身份證正反面、民事裁定資料│60 │ │ │ │影本予五龍公司尤小姐,並討論公司目前業務狀態 │ │ ├──┼───────┼───────────────────────┼────┤ │3 │106年6月15日 │五龍公司尤小姐拿股東同意書請顏律師簽名,惟該書│90 │ │ │ │顯係錯誤之內容,請伊重新制作,另討論公司狀況及│ │ │ │ │財務資產情形 │ │ ├──┼───────┼───────────────────────┼────┤ │4 │106年6月30日 │五龍公司尤小姐提示高市府經發局申請書及公司變更│60 │ │ │ │事項表至高市府經發局申請辦理變更公司登記事項 │ │ ├──┼───────┼───────────────────────┼────┤ │5 │106年7月5日 │五龍公司尤小姐提供土地謄本及異動索引,討論追回│20 │ │ │ │土地事宜 │ │ ├──┼───────┼───────────────────────┼────┤ │6 │106.7.12 │就桃院民事庭106年度司裁全字第385號民事裁定(聲│60 │ │ │ │請人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撰狀聲明異議用印,傳真│ │ │ │ │桃院民執處並郵寄 │ │ │ ├───────┼───────────────────────┼────┤ │ │106年10月5日 │收受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並檢閱 │10 │ ├──┼───────┼───────────────────────┼────┤ │7 │106年7月27日 │至國稅局三民稽徵所更換負責人章領取發票、至華南│90 │ │ │ │銀行東高雄分行協商清償債務事宜 │ │ ├──┼───────┼───────────────────────┼────┤ │8 │106年8月1日 │就兆喬宇營造有限公司訴訟案討論案情 │30 │ │ ├───────┼───────────────────────┼────┤ │ │106年8月10日 │撰寫抗告狀並郵寄桃院 │30 │ │ ├───────┼───────────────────────┼────┤ │ │106年9月25日 │撰寫補正狀並郵寄高等法院 │10 │ │ ├───────┼───────────────────────┼────┤ │ │106年10月5日 │收受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並檢閱 │10 │ ├──┼───────┼───────────────────────┼────┤ │9 │106年8月3日 │與華褒企業(股)簽訂租賃契約,至公證人處辦理公│40 │ │ │ │證 │ │ ├──┼───────┼───────────────────────┼────┤ │10 │106年8月4日 │就桃園地院105年度桃勞簡字第52號(原告王淳明、 │50 │ │ │ │賴惠芬給付加班費事件)研析及撰寫答辯狀 │ │ │ ├───────┼───────────────────────┼────┤ │ │106年8月22日 │撰寫桃園地院105年度桃勞簡字第52號答辯續狀並郵 │30 │ │ │ │寄 │ │ │ ├───────┼───────────────────────┼────┤ │ │106年9月5日 │撰寫桃園地院105年度桃勞簡字第52號陳報狀並郵寄 │20 │ │ ├───────┼───────────────────────┼────┤ │ │106年12月15日 │撰寫桃園地院105年度桃勞簡字第52號二審上訴理由 │50 │ │ │ │狀並郵寄 │ │ │ ├───────┼───────────────────────┼────┤ │ │107年3月21日 │撰寫107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二審)陳報狀並郵寄 │30 │ │ ├───────┼───────────────────────┼────┤ │ │107年6月5日 │撰寫107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二審)陳報狀並郵寄 │10 │ │ ├───────┼───────────────────────┼────┤ │ │107年10月2日 │撰寫107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二審)陳報續狀並郵寄│20 │ ├──┼───────┼───────────────────────┼────┤ │11 │106年8月10日 │討論工程合約 │40 │ ├──┼───────┼───────────────────────┼────┤ │12 │106年8月18日 │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辦理營造業負責人變更簽│40 │ │ │ │名 │ │ ├──┼───────┼───────────────────────┼────┤ │13 │106年8月22日 │就雄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314號支付命令(債權人:│30 │ │ │ │中華電信(股)具狀聲明異議並送狀 │ │ ├──┼───────┼───────────────────────┼────┤ │14 │106年9月5日 │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就營造業承攬手冊簽名用│40 │ │ │ │印 │ │ ├──┼───────┼───────────────────────┼────┤ │15 │106年10月3日 │至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繳納證冊登記費,用印領│40 │ │ │ │取證冊 │ │ ├──┼───────┼───────────────────────┼────┤ │16 │106年10月3日 │技師聘任合約檢視、用印 │10 │ ├──┼───────┼───────────────────────┼────┤ │17 │106年11月8日 │陳炳文等14人工程合約書檢視、用印覆御棠營造(有│30 │ │ │ │)存證信函用印並郵寄 │ │ ├──┼───────┼───────────────────────┼────┤ │18 │107年8月14日 │9:30鈞院107年度訴字第79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40 │ │ │ │告:尤麗珍)開庭,委任事務所鄭智元律師開庭 │ │ │ │ │ │ │ │ ├───────┼───────────────────────┼────┤ │ │107年10月9日 │9:30第二次開庭 │40 │ │ ├───────┼───────────────────────┼────┤ │ │107年11月20日 │9:45第三次開庭 │40 │ │ ├───────┼───────────────────────┼────┤ │ │107年12月14日 │收受民事判決書並檢視 │20 │ ├──┼───────┼───────────────────────┼────┤ │19 │107年8月16日 │16:10雄檢107年度偵字第8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開庭(│30 │ │ │ │告訴人:聿洋行實業有限公司) │ │ ├──┼───────┼───────────────────────┼────┤ │20 │107年12月11日 │就鈞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989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 │20 │ │ │ │人安智寶企業有限公司)撰寫陳述意見狀 │ │ ├──┼───────┼───────────────────────┼────┤ │21 │108年11月25日 │發函通知五龍公司股東於108.12.4上午11點股東臨時│10 │ │ │ │會 │ │ ├──┼───────┼───────────────────────┼────┤ │22 │108年12月4日 │上午11點召開五龍公司股東臨時會 │30 │ │ ├───────┼───────────────────────┼────┤ │ │ │簽具董事辭職書 │5 │ ├──┼───────┼───────────────────────┼────┤ │23 │ │將本件管理工作情況整理報告(內容附於本狀) │240 │ │ │ │ │ │ ├──┼───────┼───────────────────────┼────┤ │ │總計 │ │1,44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