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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施吉安律師為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慶宇 公司) 股東陳源慶、張惠英之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二人對慶宇公司之股份,經本院108 年司執讓字第00000 號執行事件為強制執行,因慶宇公司逾期未改選董事,全體 董事自108 年6 月1 日起當然解任,聲請選任慶宇公司監 察人張惠英為慶宇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受有 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 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 第208 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臨時管理人之 選任,係以保障公司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 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所由設,其選任 自應由法院依職權考量公司之最佳利益而定,不受聲請人之 主張所拘束。 三、經查:聲請人為慶宇公司股東陳源慶、張惠英之債權人,經 聲請扣押二人在慶宇公司股份,經本院108 年司執讓字第00 000 號執行事件通知聲請人補正慶宇公司臨時管理人等情, 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執行處函、聲請強制執行狀、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 卷第15-31 頁) ;而慶宇公司原 董監事任期已屆滿,因逾期未改選董監事,全體董監事自10 8 年6 月1 日起當然解任之事實,亦有高雄市政府109 年1 月1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5114000 號函文可參( 卷第87 -93 頁) ;而張惠英具狀表明已擔任公司監察人,不同意再 擔任臨時管理人,亦有其109 年1 月20日陳報狀可參( 卷第 101-103 頁) ;則慶宇公司全體董監事已當然解任,董事不 能行使職權甚明,聲請人聲請為慶宇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於法並無不合,應准許之。 四、又慶宇公司之原董監事,經本院函詢結果均未表示同意擔任 公司臨時管理人,聲請人具狀聲請選任律師為臨時管理人( 卷第107 頁) ;本院經函詢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函覆本院 有意願擔任慶宇公司人臨時管理人之律師學、經歷(見本院 卷第80至81頁)等一切情事,選任施吉安律師擔任慶宇公司 之臨時管理人。 五、綜上,慶宇公司之全體董監事任期均已屆滿而當然解任,無 人處理公司事務,致影響股東權益及聲請人強制執行程序之 進行,確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施吉安律師擔任 慶宇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六、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