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宗揚
相 對 人 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施吉安
律師為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慶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慶宇
公司) 股東陳源慶、張惠英之
債權人,前向本院聲請
強制執
行二人對慶宇公司之股份,經本院108 年司執讓字第00000
號執行事件為強制執行,因慶宇公司逾期未改選董事,全體
董事自108 年6 月1 日起當然解任,
爰聲請選任慶宇公司
監
察人張惠英為慶宇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二、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受有
損害
之虞時,法院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
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
第208 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臨時管理人之
選任,係以保障公司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
全部董事均無法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所由設,其選任
自應由法院
依職權考量公司之最佳利益
而定,不受聲請人之
主張所
拘束。
三、
經查:聲請人為慶宇公司股東陳源慶、張惠英之
債權人,經
聲請扣押二人在慶宇公司股份,經本院108 年司執讓字第00
000 號執行事件通知聲請人補正慶宇公司臨時管理人
等情,
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執行處函、聲請強制執行狀、
債權憑證
、
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 卷第15-31 頁) ;而慶宇公司原
董監事任期已屆滿,因逾期未改選董監事,全體董監事自10
8 年6 月1 日起當然解任之事實,亦有高雄市政府109 年1
月1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0855114000 號函文
可參( 卷第87
-93 頁) ;而張惠英具狀表明已擔任公司監察人,不同意再
擔任臨時管理人,亦有其109 年1 月20日
陳報狀可參( 卷第
101-103 頁) ;則慶宇公司全體董監事已當然解任,董事不
能行使職權甚明,聲請人聲請為慶宇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
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於法並無不合,應准許之。
四、又慶宇公司之原董監事,經本院函詢結果均未表示同意擔任
公司臨時管理人,聲請人具狀聲請選任律師為臨時管理人(
卷第107 頁) ;本院經函詢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函覆本院
有意願擔任慶宇公司人臨時管理人之律師學、經歷(見本院
卷第80至81頁)等一切情事,選任施吉安律師擔任慶宇公司
之臨時管理人。
五、綜上,慶宇公司之全體董監事任期均已屆滿而當然解任,無
人處理公司事務,致影響股東權益及聲請人強制執行程序之
進行,確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施吉安律師擔任
慶宇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六、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