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債 權 人 圓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嘉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成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成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