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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0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0號 債 權 人 圓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嘉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成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成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