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083號
債 權 人 源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竑銘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凱達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
惟債權人於民國
108年6月28日之
陳報狀僅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法
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上開債權證明文件仍未據補正,其聲請
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