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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1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債 權 人 宸宏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孝宗 代 理 人 吳聰霖 債 務 人 陳水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按日以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之千分之一計   算之滯納金,另按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之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