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債 權 人 宸宏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孝宗
代 理 人 吳聰霖
債 務 人 陳水哖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陸仟玖佰陸拾陸
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日以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之千分之一計
算之滯納金,另按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陸仟玖佰陸拾陸元之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