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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2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3號 債 權 人 竟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培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尹信即佶隆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尹信即佶隆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 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債務人最新商業登記資 料,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