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173號
債 權 人 竟賀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賀培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尹信即佶隆土木包工業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前段及第2 項、第
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尹信即佶隆土木包工業發支付命
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
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及債務人最新商業登記資
料,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