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576號
債 權 人 日進電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晟彬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泰安電熱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
正,經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經廢止後,向管轄法院
民事庭陳報
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
國108年7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