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88號
債 權 人 乙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元結
債 務 人 騰峰冷凍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玥君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壹萬伍仟零壹拾肆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
住所或
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
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
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
債權人另聲請對簡育潔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簡育潔之住所或
居所,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
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