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邱興華
債 務 人 奕皇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偉寧
人
債 務 人 李錦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參仟貳佰貳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973,220 │107年12月30日 │2.9% │自108年1月31日起至民│
│ │元 │起至108年3月19│ │國108年3月19日止,
按│
│ │ │日止 │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 │
│ │ ├───────┼────┼──────────┤
│ │ │108年3月20日起│3.9% │自民國108年3月20日起│
│ │ │至清償日止 │ │至民國108年7月30日止│
│ │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
│ │ │ │ │國108年7月31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