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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7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邱興華 債 務 人 奕皇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偉寧 人 債 務 人 李錦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參仟貳佰貳   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973,220 │107年12月30日 │2.9%  │自108年1月31日起至民│ │  │元    │起至108年3月19│    │國108年3月19日止,按│ │  │     │日止     │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  │     │       │    │。         │ │  │     ├───────┼────┼──────────┤ │  │     │108年3月20日起│3.9%  │自民國108年3月20日起│ │  │     │至清償日止  │    │至民國108年7月30日止│ │  │     │       │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 │  │     │       │    │國108年7月31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 │  │     │       │    │分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