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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8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891號 債 權 人 米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瑜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盛祥門文化傳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盛祥門文化傳播之法定代理人住所居所。 二、釋明債務人盛祥門文化傳播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抑或合夥,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係獨資,債務人應記載為「○○○(   負責人)即盛祥門文化傳播」;如係合夥,債務人應載為「   盛祥門文化傳播法定代理人○○○(負責人)」)。 三、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