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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9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張晟中 債 務 人 創世紀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維彬 人 債 務 人 尤敏玲 債 務 人 鄭信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零伍萬貳仟捌佰   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2,823,796 │107年11月19日 │4.32%  │自107年12月20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5,229,095 │107年11月19日 │3.51%  │自107年12月20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3 │1,000,000 │107年10月20日 │4.32%  │自107年11月21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4 │3,000,000 │107年10月20日 │3.51%  │自107年11月21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