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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6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債 權 人 百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克華 代 理 人 徐仲志律師 債 務 人 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安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陸拾壹萬柒仟壹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利息利率 │ ├───────┼──────────────┼─────┤ │2,290,876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 │101,85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 │1,059,217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 │567,17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 │538,811元   │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  │ ├───────┼──────────────┼─────┤ │1,059,218元  │民國10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