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615號
債 權 人 百鷹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克華
代 理 人 徐仲志
律師
債 務 人 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祝安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陸拾壹萬柒仟壹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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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利息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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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0,876元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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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5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
│1,059,217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
│567,17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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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811元 │民國107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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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218元 │民國107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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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