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07號
債 權 人 達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宇聖
債 務 人 金讚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柒拾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