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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6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泓榮昌有限公司、楊藍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泓榮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居所,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表明楊藍珍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應釋明其應負給付責   任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