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31號
債 權 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泓榮昌有限公司、楊藍珍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泓榮昌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所或
居所,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表明楊藍珍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如是,應釋明其應負給付責
任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