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661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顏大傑
債 務 人 華弘亮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中信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捌仟參佰零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