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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718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89號 債 權 人 立柏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能 債 務 人 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水哖 人 債 務 人 陳慶雄 債 務 人 陳英雄 一、債務人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水哖、陳英雄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零壹萬參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本   件經核,依本院職權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慶雄已於   民國106年7月20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