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89號
債 權 人 立柏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健能
債 務 人 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水哖
人
債 務 人 陳慶雄
債 務 人 陳英雄
一、債務人如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水哖、陳英雄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柒佰零壹萬參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
本
件經核,依本院職權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慶雄已於
民國106年7月20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
首揭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