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836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BILLIONS BUNKER、能得股份有限公司即盈
榮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隋文美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隋文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
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能得股份有限公司即盈榮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
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前及變更後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