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291號
債 權 人 大倡國際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振宏
債 務 人 上來室內裝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浩箴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萬玖仟捌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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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21,231元 │民國108年9月10日 │5% │
├──┼──────┼───────────┼──────┤
│002 │910,671元 │民國108年9月10日 │5% │
├──┼──────┼───────────┼──────┤
│003 │538,900元 │民國108年8月16日 │6% │
├──┼──────┼───────────┼──────┤
│004 │539,036元 │民國108年8月21日 │6%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