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867號
債 權 人 錢秀玲即日金工程行
債 務 人 禾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豐銘
債 務 人 莊榮發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肆仟捌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每月每
萬元新台幣玖拾玖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