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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145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53號 債 權 人 天文海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海國 債 務 人 展翊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尚霖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肆拾萬伍仟玖佰柒拾   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