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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3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士琦 債 務 人 全揚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捌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及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玖萬柒仟零陸拾陸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