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9號
債 權 人 峰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福儀
債 務 人 林士勛即賓利汽車材料行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貳萬柒仟零貳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
督促程序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四、
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吳佳安發支付命令,
惟吳佳安戶籍係
設於高雄巿苓雅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
可稽,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揆諸上開法條
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