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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29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99號 債 權 人 峰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福儀 債 務 人 林士勛即賓利汽車材料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貳萬柒仟零貳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債權人另聲請對吳佳安發支付命令,吳佳安戶籍係   設於高雄巿苓雅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   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