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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36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 債 權 人 李聰得 債 權 人 關文中 債 權 人 徐偉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良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良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且該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108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