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
債 權 人 李聰得
債 權 人 關文中
債 權 人 徐偉鈞
上列債權人與
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良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
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吳楨良發支
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證明文件,且該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108年11月2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