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35號
債 權 人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平祿
債 務 人 洽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成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陸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1,0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8日 │6% │
├──┼──────┼───────────┼──────┤
│002 │515,883元 │民國108年1月8日 │6% │
├──┼──────┼───────────┼──────┤
│003 │999,392元 │民國108年2月11日 │6% │
├──┼──────┼───────────┼──────┤
│004 │2,126,977元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 │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