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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36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35號 債 權 人 英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平祿 債 務 人 洽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兩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陸拾肆萬貳仟貳佰伍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1,000,000元 │民國108年1月8日    │6%     │ ├──┼──────┼───────────┼──────┤ │002 │515,883元  │民國108年1月8日    │6%     │ ├──┼──────┼───────────┼──────┤ │003 │999,392元  │民國108年2月11日   │6%     │ ├──┼──────┼───────────┼──────┤ │004 │2,126,977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