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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368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3687號 債 權 人 劉國成 債 權 人 楊秀幸 債 權 人 劉思汎 債 權 人 高俊烈 債 權 人 蔡雅惠 債 權 人 高于捷 債 權 人 吳奇誠 債 權 人 陳淑杏 債 權 人 陳鴻顗 債 權 人 李謨璇 債 權 人 蔣俊發 債 權 人 蔡秀玲 債 務 人 大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雪惠 債 務 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國成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秀幸   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思汎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   俊烈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雅惠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㈥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高于捷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奇誠給付新台幣壹萬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㈧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陳淑杏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㈨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鴻顗給付新台幣壹   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㈩債務人   應向債權人李謨璇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蔣俊發給付新台   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   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秀玲給付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