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15號
債 權 人 魏怡君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台灣摩迪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分公司間
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營業所在地及法定
代理人姓名、
住
所或
居所(依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台灣摩迪高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並未設立分公司,且其登記所在地在新北市林口
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