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115號 債 權 人 魏怡君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台灣摩迪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營業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所居所(依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台灣摩迪高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並未設立分公司,且其登記所在地在新北市林口   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