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34號
債 權 人 詹益芳
債 務 人 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靜雅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貳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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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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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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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00,000元 │民國108年5月17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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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3,000,000元 │民國108年6月17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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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3,000,000元 │民國108年10月28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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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00,000元 │民國108年9月16日 │6% │
├──┼──────┼───────────┼──────┤
│005 │360,000元 │民國108年5月17日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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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