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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4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34號 債 權 人 詹益芳 債 務 人 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貳拾陸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2,000,000元 │民國108年5月17日   │6%     │ ├──┼──────┼───────────┼──────┤ │002 │3,000,000元 │民國108年6月17日   │6%     │ ├──┼──────┼───────────┼──────┤ │003 │3,000,000元 │民國108年10月28日   │6%     │ ├──┼──────┼───────────┼──────┤ │004 │900,000元  │民國108年9月16日   │6%     │ ├──┼──────┼───────────┼──────┤ │005 │360,000元  │民國108年5月17日   │6%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