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7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王順盈
債 務 人 金原液化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美
債 務 人 謝叔珍
債 務 人 謝鎮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陸萬捌仟零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八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九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八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點三八
一五計算之
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七六三計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