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39號
債 權 人 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黃襄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二、表明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經查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陳英雄,
非為蕭煌智,請儘速具狀更正),並
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
三、提出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為區分
所有權人之證明文
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