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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4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4939號 債 權 人 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襄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高雄軟體科技園區南區綜合大樓管理委員會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二、表明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經查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陳英雄,為蕭煌智,請儘速具狀更正),並   提供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 三、提出債務人金威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   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