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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542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28號 債 權 人 李聰得 債 權 人 關文中 債 權 人 徐偉鈞 債 務 人 富名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楨良 人 一、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應分別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 二、債務人吳楨良應分別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一:                    │   ├────┬─────┬─────────┬───┤   │債權人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年息 │   │    │(新台幣) │止        │   │   ├────┼─────┼─────────┼───┤   │李聰得 │684,057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   │關文中 │238,384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   │徐偉鈞 │114,01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   ┌────────────────────────┐   │附表二:                    │   ├────┬─────┬─────────┬───┤   │債權人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年息 │   │    │(新台幣) │止        │   │   ├────┼─────┼─────────┼───┤   │李聰得 │192,489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   │關文中 │ 67,08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   │徐偉鈞 │ 32,082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