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428號
債 權 人 李聰得
債 權 人 關文中
債 權 人 徐偉鈞
債 務 人 富名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楨良
人
一、債務人富名投資有限公司應分別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
二、債務人吳楨良應分別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利
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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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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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年息 │
│ │(新台幣)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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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聰得 │684,057元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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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文中 │238,384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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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偉鈞 │114,01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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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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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年息 │
│ │(新台幣) │止 │ │
├────┼─────┼─────────┼───┤
│李聰得 │192,489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
│關文中 │ 67,080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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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偉鈞 │ 32,082元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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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