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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607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07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有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孟竹 人 債 務 人 徐揚盛 債 務 人 徐嘉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零捌拾貳萬貳仟捌佰   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2,055,948 │108年10月25日 │4.4%  │自108年11月16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3,318,625 │108年10月30日 │4.65%  │自108年12月1日起,其│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3 │5,448,229 │108年11月1日 │4.54%  │自108年12月2日起,其│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