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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28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5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債 務 人 生瑞寶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正章 人 債 務 人 李嬪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