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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40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21號 債 權 人 合鑫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棋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蔡姈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蔡姈頤住所地在高雄市永安區,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