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09號
債 權 人 徐廷儒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盈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當事人書
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或
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
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
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盈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
內補正盈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該裁定已
於108年1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迄今逾
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