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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8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66號 債 權 人 愛生製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陳碧貴 債 務 人 杏海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銘 債 務 人 王智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杏海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玖   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智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捌佰柒拾   伍元,及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杏海藥業有限公司、王智勳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票據號碼 │債務人   │ ├──┼──────┼──────────────┼─────┼──────┤ │ 1 │300,000元  │民國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 │KM0000000 │杏海藥業有限│ │  │      │止             │     │公司    │ ├──┼──────┼──────────────┼─────┼──────┤ │ 2 │450,000元  │民國107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KM0000000 │杏海藥業有限│ │  │      │              │     │公司    │ ├──┼──────┼──────────────┼─────┼──────┤ │ 3 │400,000元  │民國107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  │杏海藥業有限│ │  │      │              │     │公司    │ ├──┼──────┼──────────────┼─────┼──────┤ │ 4 │286,392元  │民國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 │0000000  │杏海藥業有限│ │  │      │止             │     │公司    │ ├──┼──────┼──────────────┼─────┼──────┤ │ 5 │400,000元  │民國107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  │杏海藥業有限│ │  │      │              │     │公司    │ ├──┼──────┼──────────────┼─────┼──────┤ │ 6 │203,035元  │民國107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  │杏海藥業有限│ │  │      │              │     │公司    │ ├──┼──────┼──────────────┼─────┼──────┤ │ 7 │755,808元  │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KM0000000 │杏海藥業有限│ │  │      │              │     │公司    │ ├──┼──────┼──────────────┼─────┼──────┤ │ 8 │516,875元  │民國107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KM0000000 │王智勳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