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866號
債 權 人 愛生製藥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尤陳碧貴
債 務 人 杏海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銘
債 務 人 王智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杏海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玖
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王智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陸仟捌佰柒拾
伍元,及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杏海藥業有限公司、王智勳應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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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票據號碼 │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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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0,000元 │民國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 │KM0000000 │杏海藥業有限│
│ │ │止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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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450,000元 │民國107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KM0000000 │杏海藥業有限│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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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00,000元 │民國107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 │杏海藥業有限│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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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86,392元 │民國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 │0000000 │杏海藥業有限│
│ │ │止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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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400,000元 │民國107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000000 │杏海藥業有限│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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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3,035元 │民國107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 │杏海藥業有限│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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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755,808元 │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KM0000000 │杏海藥業有限│
│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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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516,875元 │民國107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KM0000000 │王智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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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