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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59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90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何建慶 債 務 人 唯創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正章 人 債 務 人 李嬪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零陸佰玖拾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177,356 │108年3月5日  │3.5%  │自108年3月5日起, │ │  │元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2 │1,333,336 │107年5月27日 │3.5%  │自107年6月27日起,其│ │  │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