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794號
債 權 人 范文鴻
債 務 人 上全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璟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陸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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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 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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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16,000元 │民國106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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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318,000元 │民國106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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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420,000元 │民國106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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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312,000元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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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