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周慧玟
債 務 人 益富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筱惠
人
債 務 人 謝生財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⑴新台幣壹仟伍佰玖拾捌萬零捌
佰陸拾肆元⑵美金伍拾玖萬肆仟玖佰參拾柒點捌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