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29號
債 權 人 廷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柏穎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新台幣伍佰元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係請求依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
二項規定提起訴訟,並
非一定之金額或一定數量之代替物或
有價證券,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八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