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64號
債 權 人 禎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蔡月染間請
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號)正確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經經濟
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現為吳振銘)。
二、債務人吳蔡月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