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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464號 債 權 人 禎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文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蔡月染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   00號)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經經濟   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現為吳振銘)。 二、債務人吳蔡月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