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56號
債 權 人 超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淑卿
債 務 人 皇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瑤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亦有
明文。
經查,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簽發之支票,係於民國108
年3月5日經提示遭
退票,依
上開規定,其對於付款提示日即
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自不得請求。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