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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55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56號 債 權 人 超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債 務 人 皇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瑤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玖仟陸佰參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及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   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亦有   明文。經查,債權人提出債務人簽發之支票,係於民國108   年3月5日經提示遭退票,依上開規定,其對於付款提示日即   退票日前之利息部分自不得請求。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聲請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