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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89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993號 債 權 人 謝淳合 代 理 人 張峯銘 債 務 人 博御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靜婷 債 務 人 莊吳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