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陳盈諾 上聲請人陳盈諾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黃照   恩」,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統盛冷凍食品有限公   司黃照恩」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