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陳盈諾
上
聲請人陳盈諾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
聲請狀所載之發票人「群邦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黃照
恩」,與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統盛冷凍食品有限公
司黃照恩」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
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
不得抗告。